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申领前款所列交通工具驾驶证照的,依法不予受理。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第一款所列交通工具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小型客货车、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未戒除的,应当依法注销驾驶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