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