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各部门、各行业制定的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与防震减灾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