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旗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