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