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