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制作巡查记录,并共享巡查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路产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