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分类和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公示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经营资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信息,公布违法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