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处理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安全生产、卫生、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质监、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开展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