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