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创建旅游精品,培育旅游品牌,促进建设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