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的,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代表团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本条规定所限。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