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