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乡(镇)街、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条件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评聘,属专业技术类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按政工系列评聘。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