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独生子女入托(园、学前班)的保育费、十六周岁以前入学的杂费和医药费由其父母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或报销,具体补助额度和报销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