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或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按照自治章程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或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