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市区内市属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军的义务植树;其余各单位及个人的义务植树,由县级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