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凡是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均应植树3至5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义务植树相应劳动量由市绿化委员会确定并颁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公民,都应按时完成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绿化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