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林业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试验繁殖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加强种苗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行林木种苗专营。

城建部门应按城市绿化需求建立苗圃、花圃和草圃,引进和培育优良品种。

凡从事绿化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接受林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