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绿化工程建设(庭院绿化建设除外)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具有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