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