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配合有关部门追回其违法所得、科技贷款、减免的税收和发放的技术交易人工费。依法追究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