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鼓励与扶持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中介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人工费,发给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实施该项技术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人工费,发给为实施该项技术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上述技术交易人工费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不计入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