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第三十条已废止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未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