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技术贸易机构必须按规定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参加年度资格审查,并凭审验的《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年检。不参加年度资格审查或者连续两年审查不合格的技术贸易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其执照应予注销。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