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第十三条已废止经批准成立的技术贸易机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给《技术贸易许可证》。申办单位或个人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批件和《技术贸易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