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由创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件。

申请成立建筑、医药卫生、食品以及易燃易爆等特殊行业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