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第十条已废止开办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例:(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