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监督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