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妨碍、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