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生产、销售环境保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环保产品质量标准,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