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应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和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建设规划。

蛟河、拉法河、温德河、牛亡牛河、鳌龙河、团山河、金沙河、岔路河、细鳞河、霍伦河等河流的河道整治建设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流的河道整治建设规划,由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市城区、各县(市)沿河城镇的河道整治专业规划,须纳入城市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