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规划和按管理权限分级分段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在国家和省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市、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按行政区划分段实施管理;蛟河、拉法河、温德河、牛亡牛河、鳌龙河、团山河、金沙河、岔路河、细鳞河、霍伦河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统一规划下,由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流由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规划,实施管理。
市城区松花江段河道(上起丰满大堤下至市城区左岸与九台市、右岸与舒兰市交界处)及其主要支流温德河、牛亡牛河、团山河、鳌龙河百年一遇洪水回水段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
县(市)城区段河道由所在地县(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