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违法行为;

(二)组织制定、实施河道的防洪、整治建设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三)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用河行为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河道防洪调度及清障计划方案;

(五)负责河道堤防、滩地、水面管理和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

(六)依法收取及管理河道各项经费;

(七)负责河道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

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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