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河道管理人员应守职尽责,模范遵守本条例。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其情节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