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