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严格违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