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严格违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