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