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村庄、集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用地书面报告;(二)用地地形图(1∶500);(三)新建的乡(镇)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持旗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年度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