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有效村庄、集镇新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向住宅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二)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学校教室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三)两楼房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四)乡(镇)主干道建设突出部分离道路红线不得小于6米,次干道不得小于4米,并应符合绿化、停车要求。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