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村庄、集镇新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向住宅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学校教室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

(三)两楼房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四)乡(镇)主干道建设突出部分离道路红线不得小于6米,次干道不得小于4米,并应符合绿化、停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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