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殡葬服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未经丧事承办人同意,殡葬服务单位强制丧事承办人购买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
(二)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谋取暴利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丧事承办人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遗体或者骨灰损毁、遗失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