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阻挠、干涉他人进行火葬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