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阻挠、干涉他人进行火葬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