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擅自将遗体交由家属处置的,由殡葬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死者家属擅自拉运、抢运、偷运遗体离开医疗卫生机构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