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公墓应当控制墓穴占地面积,禁止超面积建造坟墓。骨灰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墓单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