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丧事活动及殡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沿线生产、销售殡葬用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