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日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交通、能源等部门的专业工程由本部门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