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建设工程活动中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下同),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装饰、设备安装、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下同)等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本条例 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