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生产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确保质量,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