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四节 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生产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确保质量,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