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四节 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工程建设实行总包负责制,工程质量由总包单位负责。确需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包给资质符合要求的单位,并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负责其分包工程的质量。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